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2-04-20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号)要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促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备案监管。全面落实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按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完成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加强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其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民政部门会同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风险监测;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服务安全、采购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服务机构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关停、撤并。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建设单位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请同级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成联合审验组,共同研究、集中处置,完善审批所需要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加强资金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申领使用政府奖补资金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行为。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加大跟踪审计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规范管理,加大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养老服务机构向已入住老年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等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一定期限养老服务费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与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但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大对养老机构收费公示工作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非法金融广告,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参与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养老机构进行核查,对发现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介入,协同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工作局、周口银保监分局)

(四)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等内部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要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合理规避风险。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严禁以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从业人员监管。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制定员工守则、组织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等方式,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引导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医师、护士、药剂、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升其依法执业意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查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超范围违规办学、非法开展培训、违规开展资格认定等行为,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教育体育部门要支持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强养老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推广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六)加强应急处置监管。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火灾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常态化应急演练机制,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认真落实通风消毒、健康监测、食品安全、个人防护等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应急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七)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民政部门要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指导其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老年人安置等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对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等情形的养老服务机构,视情节采取核减、停止拨付、收回相关补助和贴息资金等措施,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资金安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落实监管责任

(八)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政策规划、制度标准、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的事项、措施、依据、流程,及时、规范公开监管结果,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协同监管机制。

(九)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制定员工守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水平。

(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推行养老服务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制度,发挥河南省养老设施供需发布平台等公开涉老信息系统作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公开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养老机构备案和老年人补贴政策等业务办理信息,以及养老机构评估、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信息。

(十一)营造社会监督环境。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健全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保障和落实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综合监管全过程,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政策倾斜支持力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十三)加强标准引领。推进实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养老机构预防压疮服务技术规范》《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养老机构预防老年人跌倒基本规范》《养老机构膳食服务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洗涤服务规范》等11项配套标准,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流程和问题移交处置程序,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风险隐患,应当督促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深化“双随机、一公开”,规范抽查计划编制、名单抽取匹配、结果公示归集等工作程序。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完善抽查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抽查比例、频次、方式、流程等事项。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或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2022年4月14日       

附  件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

教育体育部门依照职权鼓励市属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牵头组织开发养老教学等相关标准,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不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职权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和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登记证书的实施。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服务管理效率。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负责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工作,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督促其整改达标。推动解决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原因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问题。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备案,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开展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应急部门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导协调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

市场监管部门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依规查处。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的电梯和气瓶责任保险全覆盖。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

医保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银保监部门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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