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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

2021-12-01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大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制造强市战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新技术改造

  (一)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二、鼓励产业技术创新

  (二)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和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服务获得实际收入,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对研发制造单位按照省级财政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四)对经省认定的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对市内研发企业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15%给予配套支持。

  三、推动头雁企业“上台阶”

  (五)对经省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在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后,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的财政支持。

  (六)对经省认定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在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后,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的财政支持。

  四、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

  (七)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在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八)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五、鼓励争创各级各类荣誉

  (九)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园区、项目、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十)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一)对获得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十二)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省考核结果,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三)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设备、软件投资,按照省级财政补助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七、附则

  本意见中所列各项支持政策,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除头雁企业定额奖励项目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项荣誉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项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凡涉嫌虚假申报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2023年12月31日截止。

  本意见由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之前已出台的有关财政支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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