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
性,进一步凝聚招商引资合力、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优化招商引
资环境,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的原则,建立精神激励与
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类积极因素,
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
(一)县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市直及驻漯单位,驻外招商
机构,招商人员;
(二)漯河市招商大使、中介机构、在漯投资企业以及关心
支持漯河的各界人士.
依法依规不适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除外.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县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市直及驻漯单位,驻
外招商机构的奖励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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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在年度招商引资目标考核中
居前3名的,授予 “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县区”称号,一次性分别
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二)市直及驻漯单位在年度招商引资目标考核中居第一方
阵的,授予 “招 商 引 资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称 号; 引 进 亿 元 以 上 项
目、且实际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三)驻外招商机构引进亿元以上项目、且实际投资5000万
元及以上的,授予 “先进驻外招商机构”称号;引进项目实际投
资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第五条 对招商人员的奖励标准为:
(一)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招商人员,授予 “招商
引资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嘉奖、记功;
(二)引进亿元以上项目、且实际投资 5000万元及以上的,
授予 “招商之星”银奖,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
(三)引进项 目 实 际 投 资 亿 元 及 以 上 的, 授 予 “招 商 之 星”
金奖,一次性奖励资金6万元.
第六条 对漯河市招商大使、中介机构、在漯投资企业以及
关心支持漯河的各界人士的奖励标准为:
(一)积极提供招商线索,对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贡
献的各界人士,授予 “漯河市招商大使”称号;招商大使引进亿
元以上项目、且实际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
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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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 “招商引资”,是指从省外、国 (境)
外引进的法人资本、民间资本等资金,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
政府直接投资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国 (境)外投资项目到位注册
资本金,按照资金到位当日汇率折算等值人民币计算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 “实际投资”,为项目注册之日起两
年内累计到位注册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到位注册资本
金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固定资产投资为项目在
土地、设备、地上构建物、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资,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奖励的资金,依照资金、财务管
理规定依 法 使 用.县 区 人 民 政 府 (管 委 会) 应 将 资 金 的 50% 以
上拨付本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 “招商引资项目”,是经漯河市人
民政府招商引资工作周例会研判通过,并开工建设的亿元以上单
体产业项目.项目投资者不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同一
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进主体.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 “中介机构”,是指有正式登记注
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包括商会、协会、为企
业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不含政府部门).
第十四条 获奖者所获奖金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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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引进项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
报市政府同意,按 “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
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及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线
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条款实施动
态调整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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