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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024-04-15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部署要求,把握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发展机遇,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助力鹤壁市建设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61号)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原则,仅适用于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在鹤壁市辖区内并纳入本市税务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境内首发上市支持。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奖励800万元。该奖励分阶段实施:在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50万元奖励;获证券交易所受理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发行后,给予6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挂牌支持。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给予30万元奖励;经新三板基础层培育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70万元奖励。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转板上市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按照境内首发上市总额800万元的奖励标准,扣除已支付挂牌奖励资金,给予差额奖励。

第六条  境外上市支持。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首发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七条  外地上市企业迁入支持。市外境内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鹤壁市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市外境外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鹤壁市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区域股权市场挂牌支持。经县区有关部门备案批准,并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展示板挂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3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资金拨付流程

第九条  备案要求。企业签订上市辅导机构后1个月内向市承担金融工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提交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辅导协议复印件等备案材料。

第十条   申报资金拨付流程。企业达到奖励标准后,可及时申报。市级固定税源申请主体直接向市承担金融工作相关部门申报,经市承担金融工作相关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复审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市财政局据此拨付奖励资金。市区共享税源申请主体向区承担金融工作相关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向市承担金融工作相关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后续市级奖励资金拨付参照市级固定税源申请主体拨付流程。县区固定税源申请主体直接向县区承担金融工作相关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县区承担金融工作相关部门初审、县区财政复审后报县区政府、管委批准同意,县区财政据此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下达后向市承担金融工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境内上市各阶段奖励均需提供材料:企业申请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募投项目材料、账户信息、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辅导备案阶段奖励另需提供辅导协议复印件、证监部门关于企业辅导备案的相关材料;申请受理材料阶段奖励另需提供交易所关于受理的相关材料;申请上市发行阶段奖励另需提供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交易所上市交易通知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申请境外上市奖励需提供材料:企业申请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募投项目材料、账户信息、信用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信息公示、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等相关材料。

(三)企业申请挂牌奖励需提供材料:企业申请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募投项目材料、账户信息、信用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或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等相关材料。

(四)上市公司申请外地迁入奖励需提供材料:企业申请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账户信息、信用报告、注册地迁入我市的证明材料、“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等相关材料。

区属企业申请市级奖励资金,所在区承担金融工作相关部门应向市承担金融工作相关部门提交本部门申请文件,将企业申请材料作为附件附后。县属企业奖励资金拨付后,县承担金融工作相关部门要将企业申请材料及资金拨付证明报市承担金融工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市级固定税源申请主体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市区共享税源申请主体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支付,县区固定税源申请主体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区财政全额支付。

第十三条  市承担金融工作相关部门负责每年11月底前测算下一年度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申报企业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虚报材料,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信息报送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

第十五条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因发生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当年及之后2个会计年度内,不得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申请境内首发上市、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的企业,主要募投项目需落地鹤壁。

第十七条  为做好政策延续,对于已享受《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千鹤展翅”行动计划的通知》(鹤政〔2020〕18号)奖励资金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千鹤展翅”行动计划的通知》(鹤政〔2020〕18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22〕45号)中上市挂牌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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