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顾问的咨询参谋和智力支撑作用,推进政府科技管理决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我区生物经济产业的发展。经开区决定组建由专家、企业家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为保障专家顾问的权利,规范专家顾问的管理,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专家顾问是指符合经开区科学决策实际需要,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专业人才。
第二章 专家顾问的条件
第三条 公正诚信,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职业道德;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态度,科学、客观、公正提出专业化建议。
第四条 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第五条 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满足服务经开区相关工作需求。
第三章 专家顾问的管理
第六条 按照“统一建设、科学分类、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专家顾问库。
第七条 专家顾问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先进医学产业专班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任建议,报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由先进医学产业专班统一制作“经开区专家顾问聘书”,并向受聘专家顾问发放。
第八条 先进医学产业专班负责向区属职能部门公开专家顾问智库人才信息和向专家顾问公开经开区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信息。区属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专家顾问进行征询或提出尽调邀请等,原则上由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与专家顾问进行联系。区属职能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顾问信息的安全。
第九条 区属职能部门向专家顾问提出项目尽调要求,应在项目尽调完成后,及时向专家顾问支付专家咨询费,费用标准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400元/人天(税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1500元/人天(税后)。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豫财科〔2018〕14号)执行。
第四章 专家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顾问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等应得到保护。
(三)随经开区区属职能部门出差及受邀到经开区现场咨询期间,享受公务人员相关差旅待遇(不含出差补助);差旅费用由发出邀请的单位负责落实。
(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价咨询活动,且不收取相关费用。
(五)有权放弃上述全部或部分权利,且不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专家顾问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二)保障相应的时间和精力接受经开区发出的尽调邀请;
(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聘任单位报备并提供必要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专家顾问聘任期满前1个月内,由先进医学产业专班结合聘期内专家顾问的工作情况,提出续聘建议。续聘程序与首次聘请程序相同。聘任期满未续聘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聘书自行作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经开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专家顾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解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来源:招商网络
展开